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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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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088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检察院不予批捕情形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检察院不予批捕情形是哪些

一、检察院不予批捕情形是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

我们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检察院不予批捕情形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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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有:1、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3、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4、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5、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等。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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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2、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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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不予批准逮捕仅表示逮捕条件尚未充分满足,但并不能直接断定案件无法进入公诉阶段。案件仍属于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当案件侦查工作完成后,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满足起诉条件,会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因此,不予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无法继续推进,而只是逮捕环节的一个阶段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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