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4 · 8418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网站地图

更多#合同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