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要件则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二、司法实践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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