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适用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1)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
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
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减刑是针对于当事人在服刑期间有良好的表现,或者帮助执法人员破案等相关的情形实施的行为,但如果当事人所存在的犯罪情形比较重大,而且比较恶劣,同时又是属于累犯的,那么是会被限制减刑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处理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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