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款子女可以动用吗?
房屋登记在父母的名下,属于父母的财产,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归父母所有,子女不能分割。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处分、收益和使用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所以,除非父母自愿给子女赠与拆迁款项,子女是不能获得拆迁款,只有当父母不在了,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及顺序分配遗产。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如果是房屋被拆迁的,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对拆迁房屋的行政相对人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只能由房屋的产权人予以使用,如果不是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相对人的,那么就不能对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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