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州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宁夏原州区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宁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征收范围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
(3)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4)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被征收吗?
1、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被征收。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不管拆迁的是宁夏原州的房屋,还是其他地区的房屋,被拆迁方通常都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通常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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