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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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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7084人看过
导读:拆迁安置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实施拆迁行为的,一般由国务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拆迁行为,在地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对拆迁行为予以监督。
拆迁安置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所以,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拆迁部门。拆迁实施者是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实施的拆迁行为,只要是行政机关要实施拆迁行为的,那么就需要获得合法的批准手续,并且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之后,还需要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予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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