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1、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找市、县级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发生拆迁纠纷可以先找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拆迁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需要分析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才能更好的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若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拆迁方不支付补偿款,那么可以直接与对方协商,或者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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