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盗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多次盗窃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行为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偷盗他人的财产,那么是属于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伤害,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必然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的。具体的处罚的力度,量刑的幅度,应当是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判断。比如说盗窃数额较大,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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