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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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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740人看过
导读: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刘先生从八十年代就开始在房管局下属的供暖公司工作,由于一次工伤,刘先生一直病休在家,2001年房管局给职工提供福利,只要是房管局职工都鼓励以一定的优惠价格购房

但是这个消息没有任何一个人通知刘先生,2003年刘先生才知道这个消息,后刘先生多次找领导解决分房问题,局领导说房屋已经认购完了,没得可买。

后来在刘先生的多次协调下,直到2011年供暖中心主任找到刘先生,说单位在永安里有一个简易平房,你要不要。

如果要先刘先生一想也可以,就同意了。

事后刘先生把房屋进行了装修。

而且单位领导还让刘先生补了一份分配房屋申请,但该申请书房管局盖章后,供暖中心领导说过几天再给刘先生。

随后供暖中心副主任让刘先生交纳一年的房屋管理费,刘先生不同意,因为别人都是月交,为什么我是年交,由于此事与单位发生纠纷。

2013年8月刘先生接到单位起诉他腾房的法院传票。

拿到传票后,刘先生很担心,毕竟自己确实没交房屋管理费,也问了一些律师,都说他官司赢不了。

刘先生听朋友提起王晓营律师比较擅长打房产类官司,以前也帮他这位朋友打赢过官司。

办案思路及心得刘先生在朋友的引荐下与王律师见了面,王律师仔细询问了案情,看了刘先生提供的材料,尤其是王律师看到房管局的起诉状的案由是侵权纠纷时,王律师似乎已经胜券在握了。

首先刘先生是房管局下属单位职工,这个房屋刘先生不是撬门破锁进入,而是单位因刘先生没有分到房屋的一种补偿,这本身不是侵权行为

而且本案当中最为关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本案核心就是要证明刘先生能够居住涉案房屋是单位分的房子,而不是擅闯民宅。

由于单位领导并没有给刘先生任何书面文件。

王律师让刘先生回忆,单位把局里同意分房的通知从刘先生手里拿走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刘先生说有,有好几个人呢,而且这些证人我都能找来。

而且我后来在找领导交涉此事时,还把领导说的话录音了,领导也认可这房子是分给我的。

有了这些证据,王律师更加有信心了。

庭审现场开庭当天房管局一方的代理人果然一味强调是非法侵占,是侵权,这正中王律师下怀,王律师提交了刘先生的工伤证、工作证,证明刘先生是单位职工,又提供了2001年房管局分房的通知,以及供暖中心曾经因刘先生分房问题给局里打的报告,再加上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形成一系列证据链。

最后法官的天平也产生了倾斜,法官问房管局,你说对方是侵权,你们有证据证明是撬门破锁吗,你们是否报警。

房管局一方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判决的结果已经很明显了,最后刘先生拿到了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虽然原告后来又上诉到第三中院,二审也是毫无悬念的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裁判结果能够打赢这场官司虽然跟王律师的精心设计和准备分不开,但是原告律师选择的案由也是致命的错误,因为侵权案件必须有非法侵占的事实存在,原告完全可以说本案是公房租赁合同纠纷,由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就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更何况刘先生根本就不交房租,而且刘先生名下还有一套房屋,完全具备腾房的条件。

因此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诉讼案件的案由必须选择正确,否则就是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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