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担保中,存在即有担保人也有担保物的情况。
抵押是有约定连带责任的,因为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相当于给债权人提供了双重保障。
债权人申请执行主要是以下的方式。
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因此,从上述来看,在处理担保物的连带责任保证冲突时,首先要区分担保物的提供者是谁。
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首先实现真正的担保。
如果由第三方提供,则可以选择性地实施。
并且在保证实现后,两者之间可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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