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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厂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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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8 · 1719人看过
导读:法律规定厂房拆迁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的经济情况来制定。对于厂房拆迁,那么应当对此补偿替代土地的差价方面的损失,还有就是经济方面的损失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一些损失,比如说固定机器无法搬迁的损失。
法律规定厂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厂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厂房拆迁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的经济情况来制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要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而定,对于厂房拆迁的,应当足额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迁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厂房面临着拆迁还是其他的地方按房屋面积的拆迁都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的,具体的补偿的方案是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来进行制定的,对方同意的话就可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般情况下,补偿的方案就包括有货币补偿的方式和产权置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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