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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236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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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3924人看过
导读: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强奸罪236条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强奸罪236条的规定是什么?

强奸罪236条的规定是什么?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相信大家对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有了更多的了解。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能以妇女有无反抗行为作为妇女有无反抗意愿的证据,在有些情况下女性出于害怕、受胁迫而不敢发生反抗的动作,但事实上是存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依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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