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
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
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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