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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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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5 · 2067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

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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