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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同车人死亡怎么量刑,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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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1 · 2761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醉驾致同车人死亡怎么量刑,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醉驾致同车人死亡怎么量刑,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醉驾致同车人死亡怎么量刑

醉驾致同车人死亡应当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有一人死亡,因此醉驾致乘车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基准刑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

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醉驾致同车人死亡应当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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