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还原是否属于行政纠纷?
1、拆迁还原不一定属于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
2、行政纠纷可因以下三种原因而产生:
(1)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发布一项管理规定,或是对某项具体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前者是抽象行政行为,后者是具体行政行为。当被管理的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纠纷即产生。
(2)行政机关消极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对某事负有管理责任而拒绝管理,或是对某人负有救助责任而拒绝救助。当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影响到某人的利益时,行政纠纷即产生。
(3)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如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行政人员非法使用暴力致人伤残。行政机关须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二、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区别包括争议主体不同、争议起因不同、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等。
1、争议主体不同
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一般情况下,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起码也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
2、争议起因不同
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3、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
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任何人、单位,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否则可能会被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因恢复土地原状引起的纠纷,并不一定属于行政纠纷。若不清楚纠纷的类型,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咨询律师确定纠纷的类型后,也可以委托律师来全权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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