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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赔偿多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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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5412人看过
导读:工资拖欠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劳动者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话,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经济赔偿金的数额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为基数计算。
工资拖欠赔偿多少是正确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话,那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为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如果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的话,那么要赔偿百分之五十到一百之内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只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仅仅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还需要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是不发放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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