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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身体权是什么,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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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253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身体权是什么,侵犯身体权的方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的身体权是什么,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一、民法典的身体权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二、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1、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

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

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

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

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

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

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

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

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

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侵犯自然人的身体权,侵犯他人身体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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