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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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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2 · 1515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地役权的法律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按照规定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进行单独转让,但是如果合同上有规定的话就另当别论了,对于地役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的,地役权其实也是为了提供不动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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