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起诉该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嫌疑人在押的,应该立即释放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1.法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聋、哑、盲人犯罪的;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预备犯的行为;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
从犯的行为;
胁从犯的行为;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发现不需要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嫌疑人在押的,应该立即释放嫌疑人,并且对查封、冻结的财产采取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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