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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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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2164人看过
导读: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

一、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受理破产清算后,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前,不能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

表现企业破产逃债,一般有以下表现:

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

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

3、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

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

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

通过小编的分析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就会中止。

等到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权利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所以在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前,不能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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