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的,只能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才能主张赔偿,所以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治疗费主张证据有哪些
医疗费证据主要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小节、医生的处方笺和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
事实上病历、出院小结和医生的处方笺主要是针对损害程度及医疗情况的证据,医疗发票才是最直接指向医疗费用的证据。
但是病历、出院小节和处方笺的内容是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措施的反映,他们将提示医疗费用的花费是否合理。
特别要提出的是处方笺的证据保存,尤其在门诊医疗中,病人的用药医生必须在处方笺上列明,这对查验用药是否合理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
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的,只能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才能主张赔偿,所以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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