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申请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如何规定
1、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如果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那就处决书上时间为准。
2、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确定有错误的,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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