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营利组织可以破产清算吗
非营利组织如果是以公益目的成立的,只会终止,不会破产,所以不能破产清算,如果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二、民法中的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向所有的非营利目的开放。
除特殊功能的非营利法人外,其他的均采准则制,放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诸如业主委员会、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民间组织,均可以自愿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而获得法人资格。
1、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是以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只会终止,不会破产,所以不能破产清算。
非营利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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