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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显失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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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4 · 2207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显失去公平,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显失去公平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显失去公平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如果明显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违约责任的,并且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责任约定一般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

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志,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如果是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的,一般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违约条款,撤销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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