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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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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1831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

一、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

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支付款项后,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汇票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

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

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

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

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

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

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

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

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

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

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人对票据的持票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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