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能否办理过户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即: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
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产权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的时候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才可以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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