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
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
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中其实也是有相应规定的。
一般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同时也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在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时候,其实也是要注意时效,若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指的就是保证人是包括两人以上的,也就意味着在这两个保证人之间必须要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
这也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第688条所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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