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关于保证合同的起算时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作出明确的约定。
保证期间的起算因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不同而不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保证合同生效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某一个时间,或者是主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但应当注意的是,保证期间的届满日不得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这就是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的方面。
另外,其还有消极效力的一面,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而被免除。
一般保证的时间的计算时间是在保证合同中的双方做出的明确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但是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时间从主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之后的一个时间,并且一般保证还有连带保证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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