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哪四种
(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
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
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
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竟合。
例如甲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乙不慎将轿车损坏。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因侵权行为也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二者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公司股东一般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也有特殊情况,若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该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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