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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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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0 · 1969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纪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保理人权利的保护及明示义务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行纪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关于行纪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该内容只是法律所做的列举,对于一般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例如违约责任管辖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实际订立合同时也建议合同双方进行约定,同时鉴于保理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建议保理人与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配合义务及提供相关信息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保护保理人的权利

二、保理人权利的保护及明示义务是怎样的

1、虚构应收账款不产生对抗保理的义务保理人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对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情况往往依据债权人的表述及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来获取保理服务,再以账款不存在对抗保理人,将会给保理人造成不合理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2、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终止合同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因保理人为基础交易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其对相对方的行为原则上没有约束力,但是基础交易合同双方的行为会对保理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变更或终止对保理人不产生影响,但是其前提条件为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如果债权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提前在保理合同签订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与债务人进行了相关变更或终止行为,原则上不在本条调整范围内,因此建议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对于债权人的相应行为予以规范。

3、保理人的明示通知义务保理合同中的转让通知与债权转让中的通知有不同之处,在保理合同中由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而非债权人。

同时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转让通知时,不仅应当表明自己为保理人的身份以与普通债权转让相区别,同时还应当附有必要凭证,该必要凭证虽然没有明确是保理人身份的凭证还是转让凭证,但是考虑到保理合同的履行,建议在实务中将身份凭证及转让凭证均予以提供。

保理合同是处理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时候进行发生的,关系还相对于复杂。

保理合同在双方签订完成时就会有法律效力,并且双方在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随时进行解除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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