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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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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972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

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2、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3、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院长:

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

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

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

被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回避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的申请,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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