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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不一样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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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4726人看过
导读:以合同工资为准。如果出现了合同工资和口头工资不一样,那么肯定是合同工资会更加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是参照合同工资给当事人发放,当事人在最初签订合同时就需要看清楚合同的工资是否和当事人最初口头给承诺的工资相同,如果是有争议的先协商好再签订合同。
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不一样以谁为准?

一、口头工资合同工资不一样以谁为准

劳动合同为准。

阴阳工资合同在一些民营企业大量存在,有的是为了合理避税,有的是为了少缴纳五险一金,有的是为了防止将来的劳动纠纷中的赔偿,有的是规避其它工资性成本,很多人默认了这种现象,但在今后的工作后一旦出现纠纷,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损失。

二、工资纠纷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资纠纷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阴阳工资的情况,口头工资和实际工资不同,但是只有书面的合同工资是可以作为法律凭证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工资时一定要要求口头工资和合同工资是一致的才签订。否则到时候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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