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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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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5 · 1885人看过
导读: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首先是会对当事人在执行之前进行告诫并且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如果当事人依然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会制作一份执行的决定书,然后在决定书上写清执行的时间与方式等送达给当事人,紧接着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哪些?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机关的催告书有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上来就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而是在执行强制措施之前会对当事人进行告诫,而且当事人在收到了告诫之后,还有为自己申辩的机会。但如果当事人在给出了这些机会之后,还没有及时修补自己的错误的那么就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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