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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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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227人看过
导读:刑事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合理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在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因为证据材料不足的,是可以退回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的,这一过程是有着时间限制的。
刑事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合理的吗?

一、刑事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合理的吗?

刑事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是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补充侦查时限的规定是什么?

1、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话,此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一般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同时对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补充侦查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是需要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的,如果这个过程中因为证据不足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审理的,是需要及时的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一般在一个月之内需要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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