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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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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0 · 2200人看过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在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符合法定条件和事实理由,可以提出撤回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撤回造成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撤回理由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思表示的,不可随意进行撤销。
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

一、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安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说明理由,经确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撤回。

申请人申请公安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说明理由,经确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撤回:

1、因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申请人撤回申请不是出于本人自愿;

3、其他依法不可撤回情形。

实践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比较慎重的,一旦申请,往往又会比较坚持,轻易并不自愿撤回申请。但是回顾历年来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数据,以撤回复议申请、案件终止结案的仍占全部案件中的相当比例。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二、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一种是当事人并不希望过分渲染复议事件本身,只求自己的事情有个解决的途径,一旦目的达到,马上自愿撤回申请;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压制当事人,以种种理由做当事人的工作,要求当事人撤回。特别是近来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比率与执法责任制直接挂钩,有的与年终考评挂钩,带来的后果是或多或少地引发基层执法机关压制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现象发生,有的甚至将矛盾转交复议机关。

还有的情况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并没有完全按法律规定处理,进入复议程序后可能被加重处罚等诸如此类的情况,于是匆匆撤回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安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说明理由,经确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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