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对环境污染者提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有哪些

对环境污染者提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7306人看过
导读:环境污染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规定,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社会公益团体或个人等等,都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损害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

对环境污染者提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有哪些

一、对环境污染者提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社会当中,如果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有关的组织部门也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比如说人民检察院或者是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行政诉讼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行政诉讼最新文章

遇到行政诉讼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