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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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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4 · 2227人看过
导读:二者是有关联的。就是因为存在着大量的虚假诉讼,才会存在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第三人他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请求权,也就是他本来不是这个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但是因为这个诉讼案件中牵扯到的一些利益,影响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他才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联吗?

有关联。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虚假诉讼而产生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同时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予以惩戒。

所以我国之所以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就是针对着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诉讼,他们通过虚假诉讼来侵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当事人他原本不是这个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但是他作为第三方,却因为原被告双方的相关诉讼请求,影响到了当事人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才会有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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