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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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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1896人看过
导读:采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的行为。在我国诉讼的案件当中,法院主要作出案件审理决定的依据就是双方的举证,也就是双方提供的材料。材料的真实性是需要按照排除法的原则进行确定的。
采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的吗?

一、采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的吗?

采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的行为。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很多人为了打赢官司,在取证的时候不惜采用非法的模式。虽然最终将证据拿到手了,但是采用非法取证得到的,法院有权对这部分的举证不予认可和采纳,因此一定要自己提供的证据有充分的准备。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有哪些种类?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形式违法的证据;

2、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获得的证据,这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而言的;

3、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获取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主体而言的;

4、毒树之果,即经由非法证据而获得的证据;

5、虽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证据本身或者获取证据的手段、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这类证据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但其法律后果与非法证据相同,因此,本文暂且把它归入非法证据。

在诉讼活动中,当当事人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时,这就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审查问题,毫无疑问,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只能由法院进行,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由是谁来审查,而是由谁来启动审查程序,也就是说由谁来对非法证据提出审查请求。

三、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

1、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都算非法证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要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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