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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审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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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2380人看过
导读:第3人撤销之诉审的就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部分内容或者是全部内容的错误,是否有损害到了第3人的民事权益,由第3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一般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以内进行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审什么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审什么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一种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二、法院不予受理哪些情况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院作出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后,如果有损害到了第3人的权益的时候,并且第3人并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从而没有参加审判程序的时候,那么就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从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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