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保密费是否属于法定要求发放内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孙先生保密费,也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福利,无任何法律意义。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故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二、属于法定工资发放范围的有哪些方面内容?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属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但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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