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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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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6 · 3329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条款的内容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和违约金的支付等。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条款的适用还有条件限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只有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存续的期限。而所谓的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出资给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以后必须保证在用人单位服务几年。因此,两者不一样。一般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有以下几点区别:

1、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是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适用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服务期条款,需注意的是这一条款的适用还有条件限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只有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 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因此服务期可能小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服务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一回事,法律制度当中对服务期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随意和职工索要不合理的违约金,另一方面也是要提醒职工,既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要严格按照服务期协议当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劳动关系当中的职责和义务也是相互的,法律的宗旨不是只要求公司尊重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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