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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处罚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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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7940人看过
导读:对于欠缴税款的处罚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义务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按照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进行罚款,如果纳税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欠缴税款处罚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一、欠缴税款处罚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欠缴税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三、逃税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在我国,国家对于个人及企业都有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而且,个人或者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避税,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不交税款,欠缴税款的处罚标准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标准有争议,也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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