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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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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7 · 2601人看过
导读:信托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是行为人必须要具有相对应的一些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最后就是不能够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属于一般的条件。当然了,信托的目的也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受益人也必须是确定的。
信托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一、信托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一般条件是: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述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有效条件是:

(一)信托目的合法;

(二)信托财产能够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

(三)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确定。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如果信托中为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的话,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排除我国《信托法》54条的规定,不是归属于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或受益人及其继承人,而是信托财产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由委托人的继承人继承

2、不得作为受托人的继承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贵产或者清算财产。”

3、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我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4、抵消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混同的排除。混同在信托法上的含义是:属于信托财产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作为其客体的财产,为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以外的途径获得,从而自然地进入了其固有财产的范围。

二、如何理解信托的独立性?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想要对相关的财产来设立信托的话,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信托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同时信托行为要想成立的话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首先就是必须要去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就是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能够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否则的话信托行为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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