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资格可撤销加入了哪些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哪些?
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而产生
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事实上,即使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并不能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比如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被撤销监护资格以后,仍然需要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符合法定条件,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机构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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