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1)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的情形有什么?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个人单方面解除和单位的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单位提出和劳动者解除关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离职书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破产重组,无法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作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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