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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证据举证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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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5 · 1856人看过
导读: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承担证据举证的责任,患者要证明与医院有医疗服务的关系,并在该医院接受过诊断治疗后,身体上受到损害。作为医院要证明患者的身体损害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的行为。
医疗事故诉讼证据举证该怎么做?

一、医疗事故诉讼证据举证该怎么做?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失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这一规定,即为有过失;

2、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3、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患者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因为医院的原因导致了患者的身体受到了损害,为此患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的过程中患者有举证的责任,向法院提供住院期间的检查的清单、病历和治疗的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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