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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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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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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2、项、第3、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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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并且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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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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