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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立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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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805人看过
导读:股东资格确立条件的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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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但是,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2、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关于继受取得股权,如通过法定继承、受赠、有偿受让等,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理应允许。对于原始取得成为股东,也即该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有较大争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股东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资格应当视情况而定。

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角度分析,公司设立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对公司的投资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合同行为的效力待定。当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拟和他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为设立公司时,若他人明知,则可采用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方式以明确合同行为的效力。若他人不知且公司章程已签署,则可采取事后追认的方式明确合同行为的效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

对于行为能力欠缺者通过继承或受赠制度拟取得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行为,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该等行为属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获利性质,为有效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股东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法定的原则来进行确认,此时我们如果是作为股东的话,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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